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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异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与上海望荣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闽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勋盈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全灵涛,上海望荣实业有限公司,徐嫦媛,周岐华,童灼玉,刘翔,杜建发,徐颖,上海闽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大济仓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异字第18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异字第18号异议人(案外人)上海勋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杜双妹。委托代理人施丽莉,女,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徐莹,行长。委托代理人陆军,男。委托代理人杨永伟,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全灵涛,男,1988年2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上海望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全灵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嫦媛,女,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周岐华,男,1957年5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童灼玉,女,195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刘翔,男,198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杜建发,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徐颖,女,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上海闽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杜建庄,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大济仓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杜建发,负责人。本院在执行(2015)松执字第96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申请执行全灵涛、上海望荣实业有限公司、徐嫦媛、周岐华、童灼玉、刘翔、杜建发、徐颖、上海闽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大济仓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案外人上海勋盈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15年5月26日,异议人上海勋盈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上海勋盈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上海勋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案终结审查程序。审判长金贤人民陪审员张林琪人民陪审员余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