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莲敏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莲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711号罪犯何莲敏,男,1981年7月3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10月30日作出(2012)佛明法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莲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何莲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莲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获得表扬;已全部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何莲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莲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