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蓝民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马东旺与内蒙古晋溢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旺,内蒙古晋溢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民二初字第63号原告马东旺,男,汉族,现住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无职业。被告内蒙古晋溢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在锡林浩特市正蓝旗五一种蓄场施工)。法定代理人梁志东,公司负责人。原告马东旺诉被告内蒙古晋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暴亚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春花、陪审员巴雅尔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东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溢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东旺诉称,2014年10月被告在正蓝旗五一种蓄场总场建设商业楼,雇佣原告马东旺室内挂白。当时约定好干完活就结账,但是干完活之后并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资,而是在2014年11月30日给原告出具拖欠工资的欠条2250元。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拖欠工资2250元。被告晋溢公司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晋溢公司在正蓝旗五一种蓄场总场建设商业楼时,雇佣原告马东旺做室内挂白工作。在2014年11月30日被告晋溢公司给原告出具欠工资2250元的欠据一份。现原告马东旺要求被告晋溢公司给付拖欠原告马东旺工资2250元。对于上述事实有被告晋溢公司为原告马东旺出具欠工资2250元的欠据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晋溢公司雇佣原告进行室内挂白,且被告为原告出具欠工资2250元的欠据属实。被告理应给付原告工资。被告晋溢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为此,对于原告马东旺主张要求被告晋溢公司给付拖欠原告工资22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晋溢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马东旺工资22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内蒙古晋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暴亚梅审判员  吴春花陪审员  巴雅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那斯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