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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帅家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家胜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麻城刑初字第0011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帅家胜。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5年2月10日,麻城市公安局依法对其刑事拘留,2015年2月15日,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对其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玲,麻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码:14211201081849715。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帅家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月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帅家胜及其辩护人张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帅家胜自2011年起,在未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两支猎枪用于打猎。经鉴定,送检的两支猎枪性能完好,一支能发射制式子弹的枪支,具有杀伤力;另一支能发射适配的制式猎枪弹,具备杀伤力。被告人帅家胜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帅家胜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麻城市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证明、黄冈市公安局枪支弹药鉴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帅家胜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帅家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当庭亦自愿认罪,其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帅家胜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事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帅家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帅家胜的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王江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曾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