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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二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宋于金与付建平、李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于金,付建平,李桂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1084号原告宋于金,男,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个体户,住本县。委托代理人王水英,女,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个体户,住址同上,原告宋于金之妻。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付建平,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本县。被告李桂花,女,成年,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于金与被告付建平、李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起诉的两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于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为301元,由原告宋于金承担。审判员  卢爱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 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