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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董红与刘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红,刘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董红,女,1977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刘敬,男,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曲阳县。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敬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敬的存款1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陈东升执行员  刘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秀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