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董红与刘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红,刘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董红,女,1977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刘敬,男,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曲阳县。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敬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敬的存款1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陈东升执行员 刘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秀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