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潘志辉、夏国建与夏国建、吴广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辉,夏国建,吴广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238-3号原告潘志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宗义、李欣,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国建(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406202612)。被告吴广君(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205092621)。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新才,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志辉与被告夏国建、吴广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志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国建、吴广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志辉撤回对被告夏国建、吴广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潘志辉负担。审 判 长 张少锋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