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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潘志辉、夏国建与夏国建、吴广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辉,夏国建,吴广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238-3号原告潘志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宗义、李欣,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国建(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406202612)。被告吴广君(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205092621)。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新才,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志辉与被告夏国建、吴广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志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国建、吴广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志辉撤回对被告夏国建、吴广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潘志辉负担。审 判 长  张少锋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