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殷翔霏与徐杨梅、周凯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翔霏,徐杨梅,周凯旋,冯加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殷翔霏。被告徐杨梅。被告周凯旋。被告冯加加。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翔霏诉被告徐杨梅、周凯旋、冯加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6日按照原告向本院出具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送达地址和收件人,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原告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该邮件于2015年4月17日由收件人本人签收。原告殷翔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殷翔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柳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