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袁保华与泰和县新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保华,泰和县新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二初字第67号原告袁保华,男,1961年6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委托代理人曾正福,泰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泰和县新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沿溪纸业城。法定代表人董小新。原告袁保华诉被告泰和县新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保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93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袁保华承担。审 判 长 邹艳辉审 判 员 尹杰婕人民陪审员 高伟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先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