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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应积勤与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积勤,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永行初字第15号原告:应积勤。委托代理人:楼朝有、王晓亮,永康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永康市永富南路13幢1号。法定代表人:程可可,局长。委托代理人:舒子俊、吕玉华,浙江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应积杰。原告应积勤诉被告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积勤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品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积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积勤负担。审 判 长  卢发扬人民陪审员  徐建光人民陪审员  陈李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赵 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