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索某某诉青海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索某某,青海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泽民初字第100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甘肃省临夏县伊集镇。原告索某某,男,藏族,青海省兴海县子科滩镇。被告青海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潘东宣,职务董事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金谷区蟠龙镇。委托代理人:袁天,男,同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索某某与被告青海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某某、索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 文豪审判员 :仁青卓玛审判员 :宁 吾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完德扎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