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官民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云与胡东升、高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某,高某,淮南某甲置业有限公司,蒋某某,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民初字第224-3号原告张某。被告胡某某。被告高某。被告淮南某甲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蒋某某。被告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某、高某、淮南某甲置业有限公司、蒋某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00元,由江南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季 仲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人民陪审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