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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祖臣与李传玲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臣,李传玲

案由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334号原告李祖臣。被告李传玲。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祖臣与被告李传玲财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祖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臣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祖臣负担。审判员  肖汉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