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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乾源兴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乾源兴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北京乾源兴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张家坟东里8号院1幢1206室。法定代表人韩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忠,公司员工。被告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乾源兴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北京乾源兴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乾源兴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乾源兴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北京乾源兴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