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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涂强与胡晓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强,胡晓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331号申请执行人涂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晓滨,男,汉族。申请人执行人涂强与被执行人胡晓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39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地。嗣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胡晓滨名下的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涂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依据上述情况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案款本金为20195.5元,申请人未受偿20195.5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3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黑博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