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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京文、王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洋,周京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洋,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淄博。被执行人:周京文,男,1954年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2015)鲁0211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京文、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39388.7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1执19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昌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