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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钟宙文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五四北路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宙文,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五四北路超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钟宙文,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五四北路超市,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宙文与被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五四北路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宙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宙文负担。审判员 林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玢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