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3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龙某甲与龙某乙,龙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657号原告龙某甲,男,汉族,1943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龙某乙,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龙某丙,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审理原告龙某甲诉被告龙某乙、龙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龙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甲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龙某甲负担(免缴)。审判员 卫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