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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3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龙某甲与龙某乙,龙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657号原告龙某甲,男,汉族,1943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龙某乙,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龙某丙,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审理原告龙某甲诉被告龙某乙、龙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龙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甲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龙某甲负担(免缴)。审判员  卫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