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9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凯捷汽车租赁站与贾志刚、张美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凯捷汽车租赁站,贾志刚,张美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06-1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凯捷汽车租赁站。经营者:闫晓龙,居民。被告:贾志刚,居民。被告:张美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凯捷汽车租赁站与被告贾志刚、张美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凯捷汽车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贾志刚、张美卉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吴士生提供银行存款2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凯捷汽车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贾志刚、张美卉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吴士生的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雁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