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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9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凯捷汽车租赁站与贾志刚、张美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凯捷汽车租赁站,贾志刚,张美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06-1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凯捷汽车租赁站。经营者:闫晓龙,居民。被告:贾志刚,居民。被告:张美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凯捷汽车租赁站与被告贾志刚、张美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凯捷汽车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贾志刚、张美卉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吴士生提供银行存款2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凯捷汽车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贾志刚、张美卉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吴士生的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雁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