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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马绍芝与朱红乐、刘从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绍芝,朱红乐,刘从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919���原告:马绍芝,女,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朱红乐,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刘从淑(朱红乐之妻),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绍芝与被告朱红乐、刘从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绍芝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绍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绍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马绍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