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一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田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一初字第713号原告田某。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姗、郭如雪,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汉族。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高红梅审 判 员 魏 涛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