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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一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田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一初字第713号原告田某。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姗、郭如雪,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汉族。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高红梅审 判 员  魏 涛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