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刑二终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吉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刑二终字第00023号原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某,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月18日被司法拘留,1月30日解除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抓获,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11月5日被逮捕。温县人民法院审理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吉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温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吉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7月3日,本院(2013)温某北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吉某支付朱某甲打沟款90000元。判决生效后,吉某未能履行,朱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8月20日,本院向某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4年1月18日,吉某被本院司法拘留。1月29日,在其家中搜查出现金3020元;1月30日,吉某缴纳30000元执行款,剩余款项吉某未能履行。另查明,2014年4月28日吉某参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营销活动缴费99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吉某供述,除我还的钱外,我还欠朱某乙不到6万元。2014年1月我被司法拘留后写出保证说剩下的钱在2014年3月前还,逾期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到现在没还。今年4月份我以900多元购买手机一部,我被法院拘留期间还了32500元。执行申请、判决书。拘留决定书。搜查笔录显示2014年1月29日在吉某家搜出现金3020元。吉某保证及个人财产报告。移动公司发票显示吉某曾缴费999元用于手机营销活动。温县拘留所证明,吉某于2014年1月18日至30日被温县法院拘留。羁押证明。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温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吉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诉人吉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减轻量刑。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吉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减轻量刑的理由,经查,上诉人吉某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后,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不主动积极履行判决内容,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全案情节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上诉人吉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申 兵审判员 梁战胜审判员 原树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毋绘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