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立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汇德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汇德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昌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保字第1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王业,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博。委托代理人:段菲。被申请人:深圳市汇德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蓝海。被申请人: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中山。法定代表人:蓝海。被申请人:江西省昌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法定代表人:蓝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汇德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昌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以上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875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汇德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昌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875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思年代理审判员 李凤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