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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元军与李如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军,李如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962号原告张元军,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日,贵州省湄潭县人。被告李如波,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25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军诉被告李如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元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依法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元军负担。审判员  何德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