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张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佩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亓新秀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