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商)初字第0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北京雷岩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XXX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雷岩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XXX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1752号原告北京雷岩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一层B室。法定代表人侴冬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欣,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峰,北京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雷岩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岩投资公司)与被告XXX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后,被告XXX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定福庄北街甲15号院8号楼201室,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XXX的户籍地为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4号楼303室。被告XXX意欲证明自己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今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街甲15号院8号楼201室,仅出具了其姐李艳芳的情况说明,并不能提交相应的居委会居住证明或派出所的证明,由于XXX与李艳芳为姐弟关系,因此李艳芳为XXX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力不足,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X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