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岳阳县城关镇新长征小学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高凯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岳阳县城关镇新长征小学,高凯,岳阳市南方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东路通海大楼7楼。负责人严明,该支公司经理。��托代理人陈胜章,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要然,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县城关镇新长征小学,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集镇居委会车站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杨汉忠,教师。委托代理人漆贵祥,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原审被告高凯。原审被告岳阳市南方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械建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晏四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国强,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县城关镇新长征小学(以下简称新长征小学),原审��告高凯、岳阳市南方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物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芬、刘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朱慧娟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太平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胜章、李要然,被上诉人新长征小学的法定代表人刘强、委托代理人漆贵祥,原审被告高凯,南方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国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8日上午,高凯驾驶南方物流公司所有的湘F×××××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进入新长征小学校院内作业现场时,将新长征小学校门撞倒,致使学校传达室、商店出现多处通长贯穿裂缝,外墙整体向外倾斜。经岳阳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该房屋的危险等级为D级,建议整体撤除。岳阳新星房屋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新长征小学的受损房屋缺陷损失价值进行了评估,缺陷损失价值为393691元。因太平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不服,向原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岳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房屋的损失及相关财物价值进行了价格认证。岳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房屋的损失及相关财物价值采用成本法、市场法的认证方法进行了价格认证,涉案相关财物的价值评估如下:1、旧门头撤除费用8000元;2、门头建筑工程55521元;3、传达室与商店建安费114560元;4、围墙建筑工程费1860元;5、装饰装修与附属设备费用81585元;6、前期工程费50866元;7、其他损失费用48240元;8、扣除残值部分7485元:(1)、建筑成本残值3439元,(2)、��动门残值4046元。合计353147元。另查明,新长征小学系岳阳县公办完全小学,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学校只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岳县国用99字第0017号),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其他用房都属国有。新长征小学受损房屋的商店停业三个月,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59000元,减免租金14751元。本案事故发生时,为处置事故现场,新开挖新长征小学校门等,南方物流公司支付了混凝土、挖机、吊车、人员工资、租赁施工围挡等费用7260元。肇事车辆在太平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条款约定:1、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或其他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2、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3、每案绝对免赔额500元。六、新长征小学支付了岳阳新星房屋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费6000元,垫付了岳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费10000元。新长征小学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由高凯、南方物流公司赔偿新长征小学的全部损失及诉讼费用,太平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高凯驾驶湘F×××××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进入新长征小学院内时疏忽大意、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将新长征小学校门撞倒,致使学校传达室、商店出现多处通长贯穿裂缝,外墙整体向外倾斜,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给新长征小学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湘F×××××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是南方物流公司的营运货车,高凯驾驶系其职务行为,故高凯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应由南方物流公司承担。2、岳阳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涉案房屋的安全进行了鉴定,是其履行行政职能的行为。且新长征小学是数百学生聚集学习的公开场所,场地的安全是当地政府的职责,故岳阳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涉案房屋就其安全进行的鉴定应予采信。3、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仅对涉案财物的直接损毁予以理赔,本案司法鉴定中的第6、7项的前期费用和其他损失费用均不属理赔范围。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由太平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新长征小学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新长征小学损失201132.8元[(254041-2000)*80%-500],合计203132.8元。二、由南方物流公司赔偿新长征小学损失188025.2元,已支付7260元,还应赔偿180765.2元。三、驳回新长征小学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南方物流公司、太平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5元,减半征收3647.5元,由南方物流公司承担。宣判后,太平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岳阳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是政府内设机构,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合法,不能证明新长征小学受损房屋系危房;2、岳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关于受损房屋价值的鉴定意见不合法,本案新长征小学的受损房屋系旧房,但该鉴定采用成本法评估的是新房的价格,评估价格过高,不应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新长征小学在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将受损房屋拆除,导致受损房屋不能再重新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新长征小学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新长征小学口头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南方物流公司与高凯均同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二审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新长征小学在房屋受损后,依据岳阳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的认定将房屋拆除重建,导致受损房屋灭失的行为是否可视为举证不能;(二)原判依据岳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鉴定(评估)结论书认定本案损失是否正确的问题。关于焦点(一),本案事故发生时,新长征小学属于正常教学的公办完全小学,在其学校校门房屋遭受损害后,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受损房屋经分析鉴定后确定为构成房屋的危险等级为D级。新长征小学作为教育单位,在学生上、下学必经的校门门头、传达室等房屋受损后,为避免就学的学生遭受损害,及时将受损房屋拆除重建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新长征小学仅依据政府内设机构的认定即将受损房屋拆除,导致受损房屋价值鉴定困难,应由新长征小学自行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焦点(二),本案事故发生后,新长征小学委托岳阳新星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受损房屋的缺陷损失价值作出了岳新星房评字(2013)第110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原审过程中,因太平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对本案损失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岳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岳价认证(2014)2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该鉴定机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虽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原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认定本案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称原判依据岳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岳价认证(2014)2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本案损失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48元,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闾开海审 判 员 李 芬审 判 员 刘 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慧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