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包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262号原告:包某,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逄德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