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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运太犯提供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运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677号罪犯林运太,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提供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随案移送的从该犯处扣押到的赃款人民币69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8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运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被扣考核分3.5分;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7.6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运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运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