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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敏与张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张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453号原告:王敏,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张瑞祥,男,约55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与被告张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敏撤回对被告张瑞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敏承担。审 判 长 梁 冬人民陪审员 姜 明人民陪审员 高焕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柄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