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三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敏与张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张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453号原告:王敏,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张瑞祥,男,约55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与被告张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敏撤回对被告张瑞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敏承担。审 判 长 梁 冬人民陪审员 姜 明人民陪审员 高焕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柄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