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仁民初字第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周林与季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周林,季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仁民初字第0191号原告吴周林,男,汉族。被告季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周林与被告季祥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周林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周林负担。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