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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汪君武与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寇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君武,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寇小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976号原告汪君武,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号4-1号,注册号;500102000018260。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寇小云,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君武诉被告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寇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君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君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君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元,依法减半收取335.50元,由原告汪君武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