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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XX诉被告代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代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马XX,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罗XX,重庆市潼南县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代XX离婚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顺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