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XX诉被告代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代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马XX,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罗XX,重庆市潼南县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代XX离婚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顺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