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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翼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黄珍宝诉黄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珍宝,黄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329号原告:黄珍宝,男,现年38岁,山西省翼城县。被告:黄瑞,男,现年49岁,山西省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珍宝诉被告黄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珍宝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珍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珍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黄珍宝负担。审判员  续红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健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