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翼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黄珍宝诉黄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珍宝,黄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329号原告:黄珍宝,男,现年38岁,山西省翼城县。被告:黄瑞,男,现年49岁,山西省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珍宝诉被告黄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珍宝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珍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珍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黄珍宝负担。审判员 续红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健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