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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仲和与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王仲和,男,53岁,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郝素侠,女,50岁,汉族,农民。被告孙波,男,出生年月及民族不详,无职业。原告王仲和诉被告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玉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仲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据一枚,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交的借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于借款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现被告未偿还原告该笔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王仲和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松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