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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终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淑杰与大连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淑杰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兴工北三街**号*层*号。法定代表人:王家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敬涛,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杰。委托代理人:金辉,辽宁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淑杰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大连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大连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巍立审判员  林荣峰审判员  何 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月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