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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杨坤申请执行蒋长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坤,蒋长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杨坤。被执行人蒋长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蒋长夫银行存款1203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国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