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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执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薛晶与深圳市安鸿实业有限公司,曹波,黄懿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晶,深圳市安鸿实业有限公司,黄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执字第2257号申请执行人薛晶,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安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洞桑泰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曹波。被执行人黄懿,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曹波,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文竹园*栋***房,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薛晶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鸿实业有限公司、黄懿、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调查了银行、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深南法执字第16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彩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