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银隆融资���保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瑞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吴金瑞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400号申请人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15层。法定代表人郭阳春。委托代理人周训彬、杨海娟,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福建省瑞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岭头街39号218室。法定代表人吴玉霞。被申请人吴金瑞,住福建省闽侯县。被申请人吴玉霞,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吴津,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李立,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2015)榕民初字第890号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福建省瑞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吴金瑞、吴玉霞、吴津和李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人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瑞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吴金瑞、吴玉霞、吴津和李立价值银行存款人民币8347536.7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案外人福建玮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仓山区建新镇冠浦路6号福晟钱隆金山1#地下室地下车位(评估价值5518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以下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房产:福建玮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若干车位;二、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瑞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吴金瑞、吴玉霞、吴津和李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47536.7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丹代理审判员 何 瑛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赖钟炜(2015)榕民保字第400号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