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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马俊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俊。委托代理人侯根妹。委托代理人马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海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庄少勤。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琦。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嘉琪。上诉人马俊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1月10日向马丰明核发了本市政立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沪房杨字第XXXXXXX号。2014年12月30日,上诉人马俊向原审法院起诉诉称:其是马丰明的儿子,马丰明于2011年12月死亡,子女因遗产继承发生争议,进而发现在核发系争房屋所有权证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错误,请求予以撤销。两被上诉人原审中辩称:上诉人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被诉行政行为合法,请求原审法院予以驳回。2015年2月25日,原审法院作出(2015)杨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驳回马俊的起诉。马俊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上诉人马俊于2015年2月6日在原审中陈述其“大概在2012年七八月份知道”系争房屋登记在马丰明名下,2015年2月9日又表示“第一次知晓遗嘱公证书的时间是2012年5月份”,因此,上诉人马俊最迟于2012年8月已经知道系争房屋登记在其父亲马丰明名下。上诉人于2014年12月提起诉讼,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予维持。需要指出,原审裁定中“本院认为”部分存在三处笔误,将“《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将“现原告于2014年12月提起诉讼”表述为“现原告于2014年11月提起诉讼”,将《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表述为“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原审裁定还遗漏了案件受理费的处理。对上述瑕疵,本院一并予以纠正。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应退还马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璩富荣代理审判员  朱宇明审 判 员  张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订)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