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阳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阿鲁某某犯盗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鲁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阳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鲁某某,男,40岁(1975年3月21日生),彝族,文盲,村民,四川省金阳县人,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5年3月11日被四川省金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0日被抓获),2015年3月20日经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21日被四川省金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彝语翻译:黄伍海,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鲁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阿牛阿比、殷帮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鲁某某,翻译人员黄伍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0日上午8时30分,金阳县森林公安民警接到派来镇炭山村群众电话报案称:有人在炭山村河东组阿力洛打(小地名)集体林区内砍伐树木,请求森林公安民警前往查处。接到报警后,森林公安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展开勘查和初步调查工作。2015年3月10日12时35分,民警将正在派来镇炭山村河东组炭山居住点炭山至木府乡岩头公路边修建房屋的涉嫌盗伐林木的被告人阿鲁某某当场抓获。经讯问被告人阿鲁某某,其供述2014年11月(具体日期记不清楚),自己因为彝家新寨建设,为了修建新房,在没有办理任何砍伐林木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金阳县派来镇炭山村河东组的阿力洛打(小地名)、木洛拉(小地名)集体林区内砍伐林木,总共砍了两天。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阿鲁某某盗伐的194株林木,树种为青冈,伐倒木原木材积为2.9968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为5.7631立方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物证:被盗伐林木(照片)、作案工具斧头(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金阳县林业局开具)、林权证、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孔令付、任天学、徐升东。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阿鲁某某的有罪供述材料。5、鉴定意见:经金阳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树种为青冈,立木蓄积为5.7613立方米。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鲁某某为了修建房子,在没有办理砍伐林木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盗伐了派来镇炭山村河东组集体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阿鲁某某辩称:两天只砍了40多根树木,其余的都是老房子拆下来的老木料。且砍伐的是分给自家的林木。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阿鲁某某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金阳县派来镇炭山村河东组的阿力洛打(小地名)集体林区里两天内盗伐林木194根。2015年3月10日12时35分,森林公安民警将在炭山至木府岩头公路边修建自家房屋的阿鲁某某抓获。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阿鲁某某盗伐的林木树种为青冈,原木材积2.9968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5.7631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10日上午8时30分,金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科民警接到派来镇炭山村群众电话报警称:有人在炭山村河东组阿力洛打(小地名)的集体林区内大肆砍伐树木青冈,请森林公安民警前往查处。接到报警后,森林公安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展开勘查和初步调查工作。森林公安民警于2015年3月10日12时35分,将正在派来镇炭山村河东组炭山居住点炭山至木府乡岩头公路边修建房屋的阿鲁某某当场抓获。2、被告人阿鲁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材料、视听光盘证实:我是2014年彝族年过年之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去砍伐的。我一共砍伐了两天。我砍伐的林木,用来做了顶子(支木)。我只在我们组阿力洛打(小地名)的集体林内砍伐过树木,其他地方没有砍伐过。是我一个人砍伐的树木,扛也是我一个人去扛回来的。因为砍伐地点离我修建房屋的地方比较近,我直接搬到公路上来的。3、证人孔令付的证词证实:我组境内的林木是我们组的阿鲁某某、阿尔日约、阿尔只坡他们三人砍伐的,他们是在他们住的房屋附近的林子内砍伐的。他们砍伐的是青冈树。他们三人砍伐的是集体林分户管理的。他们是乱砍伐的,权属是不属于他们的。他们砍伐树木没有给我们请示过。这片林子有林权证,林权证在村干部手中。在2014年彝族年11月份初,徐升东村长给我讲村上分了22户的彝家新寨名额给我们河东组,第2天我就到河东组炭山村把村长分给我们组的彝家新寨落实到户了,当时是以抓纸条的方式分给炭山的村民,阿鲁某某家抓到了一个名额。阿鲁日约家没有参加抓纸条,(他家当时说在修房子就没参加抓纸条)。我给抓到彝家新寨名额的村民讲你们有新寨建设名额的,如修房子需要木料,只能到自己的山林去砍一些,不能砍伐集体的山林,如果确实需要砍伐集体的山林,事先要给村上、乡上打招呼办理相关手续,阿鲁某某家修房子是在我去分配彝家新寨名额即2014年11月份就开始修建了的。阿鲁日约和阿鲁某某家砍伐集体林的树木都是自己去砍的,没有给我说过。4、证人任天学的证词证实:我们炭山村河东组的阿鲁某某、阿尔日约和阿力只坡三人砍伐的,是在我们炭山村的集体林区内砍伐的林木。他们砍伐的是青冈树。他们砍伐树木没有给我们村组上请示过。我们村组干部还多次去制止过他们,不允许他们砍伐林木。我们村上和组上经常都在给农户宣传不能随便砍伐林木。我们这片林子办了林权证的,是集体办的,林权证在徐村长那儿。5、证人徐升东的证词证实:我们给农户宣传要修建房屋需要木材必须到我们这儿来申请,然后通过镇政府,向林业部门申请木材采伐证。从去年至今年3月没有任何村民到我们村组来申请过。我们村组干部一发现马上去制止,不准砍伐,但是制止不住。6、搜查笔录证实:森林公安民警对阿鲁某某新建房屋及房屋周围进行搜查,在新建房屋共6间内共搜出新砍伐的青冈原木194根。并在阿鲁某某新建房屋左手第一间的东南角搜出砍伐工具斧头一把。7、扣押清单证实:原木、原条149根(长3.6m、3m、2.8m;小头直径5cm、6cm、7cm、8cm、9cm)。木工斧1把(木头手柄,铁头,斧头长54cm,斧面上宽12cm,下宽4.5cm)。8、现场勘验笔录、森林公安局木材检尺单、现场示意图证实:2015年3月10日上午8时30分,金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科民警接到派来镇炭山村群众电话报称:派来镇炭山村河东组阿力洛打(小地名)的集体林区内的青冈被大肆砍伐,请森林公安民警前往查处。接到报警后,森林公安民警于2015年3月10日10时17分到达现场,并于2015年3月10日12时45分开始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在自然光条件下进行,天气晴,有微风。现场共有两个,第一现场(砍伐林木现场)位于金阳县派来镇炭山村河东组的阿力洛打(小地名)炭山至木府乡岩头村的公路坎上,距离派来镇炭山村河东组炭山居民点10m。现场东临青冈林、南临炭山至木府乡岩头村的公路、西临青冈林、北临青冈林。现场内林木主要为青冈和部分杂灌木。在现场东南面的林地内堆放有一堆新鲜的青冈树丫枝。林木属于选择性砍伐,在现场内留有大量的伐桩,伐桩直径分别为:13cm、14cm、9cm、12cm;伐桩高分别为:90cm、62cm、10cm、20cm、42cm。第二现场(堆放林木现场)位于金阳县派来镇炭山村河东组的炭山居民点的西北面炭山至木府乡岩头村的公路坎下。现场林地、南临林地、西临林地、北紧邻炭山至木府乡岩头村的公路。现场内新修建房屋有两层,共有六间房屋。新修房屋长为15m,宽为7.5m。两户新建房屋相距24m。在现场新建房屋内共有新建房屋6间,在现场西南面第一间房屋内有支木31根,新砍伐的林木有27根;在第一间房间旁现场南面为第二间房屋内有支木12根,其中新砍伐的林木为3根;在第一间房屋北面为第三间房屋内有支木16根,其中新砍伐的林木有13根;大门内的房屋为第四间共有新砍伐的林木91根,其中新砍伐的林木87根;在现场东北面的房屋为第五间房屋有支木16根,新砍伐的林木有13根;在现场东南面的房屋为第六间房屋有支木13根,有新砍伐的林木7根;在房屋的吊台处有支木36根,其中新砍伐的林木34根。在现场东面的坡地内堆放有林木13根,其中新砍伐的林木8根;在现场西面的林地内放有林木10根,其中新砍伐的林木2根。在现场内共有原木238根,其中新砍伐的青冈194根,用作支木184根,堆放在现场的有10根。对新建房屋内的新砍伐的青冈原木194根进行每木检尺,检尺长为3.6m,检尺径为9cm的11根,检尺径为5cm的3根,检尺径为8cm的6根,检尺径为6cm的16根,检尺长为2.8m,检尺径为5cm的28根,检尺径为8cm的33根,检尺径为7cm的38根,检尺径为6cm的50根,检尺径为9cm的1根;检尺长为3m,检尺径为7cm的5根,检尺径为6cm的3根。现场勘验于2015年3月10日14时20分结束,现场拍有照片14张。9、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经被告人阿鲁某某当庭辨认无异议。10、林权证证实:座落派来镇炭山村河东组(苟家火地)主要树种青冈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炭山村河东组62户共有。11、金阳县林业局2015年3月11日证明证实:经我局林政资源股核实金阳县派来镇炭山村河东组是否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进行清理核对,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9日期间,无人申请办理过木材采伐许可证。12、金阳县林业局技术鉴定金林技鉴(2015)1号意见书证实:此次砍伐林木的林地权属派来镇炭山村河东组集体林,砍伐方式为主伐,林地种类为防护林,主要树种为青冈,原木材积2.9968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5.7631立方米。13、户籍证明证实:阿鲁某某,40岁(1975年3月21日生),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14、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2015年5月20日阿鲁某某罚金8,000.00元已缴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阿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林木194根立木蓄积5.7631立方米,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阿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现场勘验笔录中写明搜查出的林木238根中新砍伐的青冈194根,现场的照片也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异议,被砍伐林木属于集体所有虽分给阿鲁某某家管护,但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盗砍林木不影响本罪的认定。被告人阿鲁某某辩称只砍伐了40多根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故被告人阿鲁某某的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彝家新寨建设是惠民政策,但建筑所需木材未得到稳妥解决;再加上村组林业监管虚设,使得案发地出现村民盗伐而无人制止的现象,可在量刑时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酌情考虑。无证据证实本案有共同犯罪的情况。被告人阿鲁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四川省金阳县司法局愿意为其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鲁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蔚审 判 员 吴海燕人民陪审员 刘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和平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刑缓:(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