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商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春光印刷与曲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春光印刷有限公司,曲力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633号原告:临沂市春光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永霞,公司董事长。被告:曲力强,男,汉族,居民。原告临沂市春光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曲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临沂市春光印刷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曲力强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西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