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魏群与杨德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群,杨德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603号原告魏群。委托代理人张雅刚,雅安市雨城区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德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群诉被告杨德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群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魏群自愿负担。审判员 胡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