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董辉与刘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辉,刘传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76号原告:董辉,男,1960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刘传荣,女,1964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原告董辉与被告刘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董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