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董辉与刘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辉,刘传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76号原告:董辉,男,1960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刘传荣,女,1964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原告董辉与被告刘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董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