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郑洪江申请宣告郭雅杰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洪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爱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郑洪江,男,1941年3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申请人郑洪江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郭雅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郭雅杰(系申请人妻子),女,1940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代理人郑岐(系被申请人之子),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申请人郑洪江称:郑洪江与郭雅杰系夫妻关系。2009年郭雅杰经诊断患有脑梗塞,之后其病情逐渐加重,已无辨识认知能力、且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处处需要人照顾。故申请人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宣告郭雅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郑洪江为其监护人,以便照顾郭雅杰的生活起居。经审查,诉讼中,本院依申请人郑洪江申请委托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郭雅杰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牡精医司鉴所(2015)法精鉴字第0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器质性痴呆;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被申请人目前的状态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担任。申请人郑洪江与被申请人郭雅杰系夫妻,申请人申请担任被申请人郭雅杰的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郭雅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郑洪江为郭雅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时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海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