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吴爱君与祝鑫、郑晓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君,祝鑫,郑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吴爱君。被执行人祝鑫。被执行人郑晓庆。吴爱君与祝鑫、郑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衢江商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爱君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祝鑫、郑晓庆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祝鑫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祝鑫、郑晓庆均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吴爱君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祝鑫、郑晓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53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志强代理执行员 毛卓渊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国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