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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美日红沙发制作厂与郑跃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美日红沙发制作厂,郑跃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1790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美日红沙发制作厂,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办事处黑山三组。法定代表人谢慧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珊英,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跃宗,男,生于1973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黔江区美日红沙发制作厂诉被告郑跃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美日红沙发制作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美日红沙发制作厂负担。审判员  蒋小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 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