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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沙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闫贝贝违法占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河市国土资源局,闫贝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非审查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沙河市民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任湖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闫贝贝,男,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桥东办事处。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闫贝贝违法占地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闫贝贝履行生效的沙国土资土罚(2014)2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闫贝贝于2011年经村委会研究,并报桥东办同意在沙河市桥东办事处高村村西,赵辛线东侧划有宅基一处,后被执行人建住宅。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8日对被执行人上述违法占地行为立案,2014年11月17日作出处罚决定,内容:“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沙国土资土罚(2014)2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信审 判 员 宋 炜人民陪审员 刘俊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