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民再终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孟万荣、董秀珍、邢军全、孟园园、孟丽丽、孟娟利与被申请人代永刚、张世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孟万荣,董秀珍,邢军全,孟园园,孟丽丽,孟娟利,代永刚,张世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再终字第0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万荣,男,汉族,1948年12月28日生,甘肃省通渭县人,农民,住通渭县平襄镇亢川村孟家小湾二社**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秀珍,女,汉族,1949年2月10日生,籍贯、职业、住址同上。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邢军全,女,汉族,1974年3月26日生,籍贯、职业、住址同上。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园园,男,汉族,2008年2月5日生,籍贯、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邢军全,系孟园园母亲。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丽丽,女,汉族,1998年11月20日生,籍贯、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邢军全,系孟丽丽母亲。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娟利,女,汉族,2006年4月3日生,籍贯、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邢军全,系孟娟利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代永刚,男,汉族,1987年7月25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安定区称钩驿镇阳坡村河湾社*号。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世泰,男,汉族,1981年2月26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安定区称钩驿镇阳坡村河湾社**号。于2014年1月11日死亡。申请再审人孟万荣、董秀珍、邢军全、孟园园、孟丽丽、孟娟利与被申请人代永刚、张世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通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通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代永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定中民一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孟万荣、董秀珍、邢军全、孟园园、孟丽丽、孟娟利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甘民申字第95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原审被告张世泰于2014年1月11日死亡,本院二审于2014年2月7日立案审理,审理过程中未查明张世泰已死亡的事实即做出了判决,并判令已死亡的张世泰承担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定中民一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和通渭县人民法院(2013)通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通渭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