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敏言。被告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鑫波。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李忠会。第三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负责人杨光。委托代理人贺海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65元,减半收取15482.5元,由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潺潺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人民陪审员 李丽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搜索“”